答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意第8条,调整岗位后还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可以重新考察,如果员工表现合格录用,不合格再辞退,所以不能着急直接辞退。
注意事项:一是岗位录用条件员工知晓(签名确认);二是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员工在试用期满前进行考核并做出解除通知;四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要在试用期满之前交由员工签收或是公司内部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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